北方网消息: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长芦盐务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处理非法经营食盐等涉盐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今后将对无证生产运输食盐情节严重者按非法经营罪定罪,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拒绝检查或屡教不改者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
《暂行规定》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事非法经营食盐活动中“情节严重”者:无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食盐生产或运输的;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食盐批发或零售业务的;非法买卖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食盐准运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等证明文件的。非法经营食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食盐30吨以上不满60吨的,或非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并因非法经营食盐曾受过行政处罚后又非法经营食盐的,或拒绝、阻碍盐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的。(记者马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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