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煤窑湾煤厂执照被注销后,仍然继续开采。去年6月11日,30多户村民的代表自发阻止煤厂破坏生态的行为,不想煤厂反将两名村民告上法庭。近日,村民接到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判决书,法院二审判决煤厂败诉。
上坝村位于乌当区三江源头,煤窑湾煤厂在此处采煤后,挖断了水源,每天抽排放上百吨的黄褐煤污水,农田被侵蚀,河道被污染,河床黄锈斑斑,鱼虾死亡,人畜无水饮用,农田严重欠收,该村30多户170多名村民多次反映未得解决。2001年6月11日,村民代表自发上煤厂阻止“煤老板”詹某乱挖乱采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要詹某对排污给村民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去年8月5日,詹某以煤厂名义将村民王文清、颜顺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村民赔偿其经济损失6000余元。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文清、颜顺成等村民用铁锤、铁镐等工具将该煤厂的主井口、风井口、运输公路和抽风机等设施破坏。并查明:该煤厂的营业执照于2000年6月30日已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但乌当区乡企局、水田镇政府企业办等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该煤厂具有开采资格。因此,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两被告赔偿煤厂损失6379.44元,并承担财产评估费100元。
两被告不服判决,向贵阳中院提出上诉。两被告上诉称,詹某是无证照开办煤厂,而一审法院把33名农民的共同维权行为,强判只由两被告来承担,判决不公,请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贵阳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另查,乌当区工商局已经注销了煤窑湾煤厂的营业执照,其已不具有生产、经营的资格,其民事权益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原审判决认为虽然该煤厂的营业执照已被注销,但仍具有矿产开采的资格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煤窑湾煤厂的诉讼请求。(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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