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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立法会昨日一般性通过《司法互助请求的通报程序法》。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长陈丽敏强调﹐政府依据基本法的规定草拟该法案﹐不损特区的司法独立。
《司法互助请求的通报程序法》是指就有关法案在向外国提出司法请求事项﹑或接受外国提出的司法请求时﹐透过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通报一部程序法律。
陈丽敏表示﹐由于法案涉及澳门特区与中央政府﹐在起草该法案时已与中央人民政府接触﹑磋商﹐相互交换看法并达成共识。也因为法案主要涉及特区司法机关的运作﹐故政府透过司法互助工作小组﹐听取法院及检察院的意见。
审议过程中﹐有议员质疑部澳门与外国开展司法互助﹐须透过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通报﹐是"干预司法独立"﹔行政长官根据中央政府的指令向特区司法机关下达相关批示﹐与法官依法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有抵触等。
陈丽敏逐一辩驳。她指出﹐按照基本法规定﹐只有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和授权下﹐澳门特区才能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安排。在本质上﹐澳门并无自主权与外国开展司法合作。
陈立敏说指出,《司法互助请求的通报程序法》是一部程序法律,并不针对司法机关的裁判。所要求的只是澳门特区有权限当局﹐包括法院及检察院﹐通报的目的﹐是便于中央人民政府了解或知悉在澳门特区与外国进行司法互助的事项上﹐是否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辖的事项﹐是否涉及国家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如果请求事项中涉及上述事项﹐中央人民政府须发出指示﹐若不属于上述事项﹐由澳门特区司法机关自行处理。
陈丽敏强调﹐国家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等事项﹐不属于特区的自治范围﹐也不属于特区司法机关的管辖权﹐因为这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外交层面的合作。所以﹐通报程序不可能损害特区的高度自治﹐也肯定不影响特区的司法独立。
她表示﹐按照基本法﹐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根据基本法第五十条第十二项﹐明确规定了行政长官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这是基本法明确赋予行政长官的一项职权。而且﹐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刑事司法互助方面的请求﹐需经检察院透过政府发送。因此﹐规定行政长官作为向中央政府通报及接受指令的机关﹐既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也照顾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在程序上的规定。
该法案获出席会议的大多数议员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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