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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籍人士委托在津朋友购房,并将购房款从国外汇给朋友,但直至7年后,该朋友仍未帮其购房,双方就退还购房款项发生纠纷,该外籍人士于是在津打起了民事官司。近日,经河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依法做出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购房款及支付1995年3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息赔偿损失的一审判决。
原告日本籍人士津村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原告口头委托被告为其在津购房,并于1995年1月31日由国外汇给被告35133.10美元。1995年3月14日被告将上述美元卖出。另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在1995年3月14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牌价为100美元兑换842.64元人民币。被告将35133.10美元兑换成296045.55元人民币。被告称没有受托为原告购房。并称该笔汇款是津村所在某社为履行与某公司的契约而支付的,但被告未能出示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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