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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当阳市中医院在为一阑尾患者施行手术时,不仅未将阑尾炎切除,反将一块盐水纱布垫遗留在其腹内。昨日获悉,当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当阳市中医院赔偿患者杨某损失87823.05元,其中,精神损失1.5万元;患者杨某因其过激行为,赔偿该医院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因患阑尾炎于2000年3月18日至同年4月3日,在当阳市中医院接受阑尾切除手术,出院后,杨时感腹部胀痛。同年8月16日,杨不得不到医院进行剖腹探查后,从其腹腔内取出一块20厘米×15厘米的盐水纱布垫,经当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医疗责任事故”。因该事故,导致杨身染“粘连性不全性肠梗阻”。2001年3月13日上午,杨及其亲属在医院搭棚、打横幅,准备将该医疗事故在医院门前办展览,造成该院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当阳市中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既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又造成了原告的精神痛苦。而原告在此次医疗事故纠纷中,采取在被告门前搭棚等过激行为,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双方均应向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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