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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6岁儿童因身高未能达到保利剧院1.2米的要求而被剧院拒绝进入,遂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歧视儿童为由将保利剧院告上法庭。由于这是我国第一起以剧院歧视少年儿童为由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最终的判决取向又事关千千万万北京市少儿观众、成年观众以及北京各个演出场所的切身利益,使得这场官司的社会关注度相当高。1.2米“儿童禁令”该不该废除?已经成为社会热门话题。
近日,记者就这个话题对保利剧院、观众以及法律界人士进行了采访,由于所处的位置不同,发表的观点也各不相同,但其中一种观点值得注意,一旦儿童权益得到全面维护,剧院的主力消费群体——成年观众又将势必因现场秩序问题而遭受利益侵害,剧院方仍然将成为被告,法律将面临尴尬。
前天晚上,记者在保利剧院大堂随机采访了两位带孩子观看演出的家长,他们都表示了对这场官司的关注,并认为应该取消1.2米“儿童禁令”,因为他们的孩子都有很好的自制力,并且非常喜欢高雅艺术。其中一位家长认为他的孩子很乖,欣赏高雅艺术没有问题,应该把门槛降低,但不能保证所有的孩子都有这么好的自制力。也有家长认为这往往又是家长的一厢情愿,她的孩子在5岁时根本不具备接受高雅艺术的能力,但影响其他人的正常欣赏却是事实,她认为孩子真正具备自我克制能力的年龄应该在12岁以后,剧院做出年龄限制就是为了维护绝大多数观众的利益,“繁文缛节”恰恰是一个社会高度文明的体现,现在的规定不是少了,而是应该更加细化。
来自保利剧院的观点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博物馆……影剧院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的规定,并没有要求剧院的所有演出都向学生优惠开放,而剧院每年开设的票价低廉的适合儿童接受和欣赏的儿童专场演出,就已经在执行法律准则。在国外以至港澳台的剧院都有相关的年龄限制,比如欧美和台湾是7岁,而香港则更加细化歌剧、舞剧、交响乐、话剧等等,都有不同的年龄限制,但不是法律条文规定。
北京金德律师事务所的朱泽俊律师表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必要的,但商家也有选择顾客的权利,其前提是保护更多消费者的利益。这个事件其实面临的是儿童与成人各自权益维护的问题,朱律师认为在保利剧院的消费者中儿童显然是极少数,通常法律是倾向于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在没有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会考虑国际惯例,尤其是在进入WTO之后,我国的司法会最大限度地追求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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