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腾格尔唱片侵权案再次开庭。两被告武汉音像出版社与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侵权事实互相指责推脱责任。在完成了庭审程序之后,审判长宣布,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法庭将择期进行宣判。
【被告:河北纪元光电】
承认没有履行核查义务
庭审中,第一被告认为自己是受第三被告武汉音像出版社的委托进行的光盘加工制作,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第一被告承认没有对武汉音像出版社提供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进行审核,但第一被告认为这并不属于侵权过错。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根据《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音像复制单位在接受复制委托时,应要求委托单位提交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委托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但第一被告至今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核查义务,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武汉音像出版社】
没有委托过河北纪元
武汉音像出版社认为第一被告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其与第一被告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没有委托关系,根本没有委托第一被告生产过盗版光盘,第一被告生产盗版光盘的行为是其公司单方面的行为。
从法庭当庭展示的复制委托书的形式上要件上看,第一被告与第三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存在的。
【被告:塘沽东方音像店】
不知售卖的是盗版盘
第二被告塘沽东方音像店代理人认为,自己是从某光盘零售批发部门进的货,不知道是盗版,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律师认为,作为销售商有注意的义务,法律规定零售商进货渠道必须正规,而被告的进货单位被证实管理并不规范。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丁立莹在最后陈述中称,原告作为盗版行为的受害者,代表自身利益,也代表那些深受盗版之害的受侵权方的利益,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加大力度严惩盗版!如果通过诉讼达到清理音像市场、打击警示搞非法盗版活动的目的,那么此次原告的诉讼意义也将远远超过诉讼活动的本身。(张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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