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昨天发表声明指出,香港特区的《基本法》规定了选举行政长官的制度。负责选出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具广泛代表性,成员来自社会上不同界别人士,包括社会福利界、劳工界、商界及政界人士。
港府是针对有议员在电台广播中指称行政长官选举受操控及预定结果而作出上述声明。发言人指出,这一指称是毫无根据及不尽不实的。
发表人指出,提名及选举行政长官的制度公开和具透明度。“正如其它在港举行的选举一样,行政长官选举由选举委员会负责监察,并受由廉政公署执行的防止贿赂条例监管”。
声明说,香港社会支持和接受根据《基本法》落实“一国两制”。“我们发展并贯彻落实问责和开放的政府、具代表性的立法会、独立的司法制度和自由的新闻媒体,这都是世界各地保障文明社会的制度”。
港府的声明强调,香港的人权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我们恪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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