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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青年报》1月19日报道,北京广播学院期末考试期间开除了几个考试作弊学生的学籍,同时配发了“本报评论员”的文章,对于这种做法叫好。我却以为,这件事还需要用法律加以衡量,从法制视角以及其他方面加以关照。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受教育的权利,当一个人经过规定的程序,譬如考试录取等程序就可以享用这种权利。开除学籍是对于这种权利的一次剥夺,因此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学生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努力考上了大学,并且交纳了学费,而后到这家大学学习,也就是与这家大学建立了教育方和受教育方的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不仅学生应当好好学,而且学校也应当好好教,这些都是双方的法律义务,不能随便变更,否则就是违法。据我了解,在广播学院这次开除学籍的学生中,有的是请人代考,有的是向考场里带纸条。就我个人感受来讲,请人代考的行为十分恶劣,应当严惩;而因为一次带纸条进考场也被勒令退学,就让人难以接受。这里有一个界限问题。开除学籍之外学校还有许多对于学生的处分等级,如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其他学校还有留校察看(广播学院废除了留校察看这个处分等级),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保留学籍的前提下的处分,都是一种教育的辅助手段,也就是说,学校在做出这样的处分之后仍然实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而解除学籍则不同,是学校单方终结与学生共同达成的上述契约关系,不再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因此解除学籍的条件要十分合理、严格。只是因为学生一次带纸条进考场就勒令退学,使学生失去在这个学校受教育的权利,是校方因学生小过而轻易地单方面解除自己契约义务的行为。这些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尤其是其中3名应届毕业生,已经经过一段的学习甚至是近4年的学习,由于学校单方面解除契约关系这一切都付诸东流,学生个人和他的家庭损失巨大。不仅如此,根据经验,勒令退学的学生短期内在其他学校受教育的权利也成为不可能,校方单方面做出这样严重地撕毁契约的决定是很值得商榷的。
关于在社会里实行法律有两种不同的观念,一是法治,二是法制。“法治观念”和体制产生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我国古代的法治主张君王集权,专制的统治者单方面地制定法律并以法律的手段对被统治者实行高压统治,法律只适用于被统治者,而统治者可以不遵守,法治是专制的主要手段;法制是指建立起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之间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契约关系,在这个关系里面,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协调社会关系,这是现代治国观念。这些年来,有人发现金钱挂帅比政治挂帅(思想工作)有用,于是许许多多的非司法机构的“领地”上便竖上一个牌子,写上“违者罚款十元”之类的文字,然后就可以对“违者”进行罚款。但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受宪法保护的,在没有由司法机构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之后,你一个非司法机构有什么权力对公民罚款,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但是他们却可以振振有辞地说,我们已经有言在先,为什么你还要违反我们的规定,既然你违反了我们的规定,那么你就不要埋怨我们的罚款了。很明显,在他们的小“领地”里,实行着他们的“法治”。据报道,广播学院每次考试都要宣布考场纪律,包括违反这些纪律的处分办法,这次对于这几个学生的处分也是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于是很多人,包括这个学院内部的教工也包括社会上的人们,都认为违反这些规定作弊的学生就理应受到这样的处分。这里的思维方式恰恰就是“违者罚款”的那种法治思维方式。契约内容绝不应当超越法律,一切超越法律的契约内容都是违法的,都应当宣布无效。
我们已经进入到了法制时代,媒介天天宣传法制,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我们需要以法制的思维方式来看待广播学院开除几个考试作弊学生的事件。严格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是必要的,本文无意为考试作弊者辩护,作弊者必须受到惩处,但是,一个没有立法权力的学校根据自己的规矩,开除学生于法何据?于理何说?于情何忍?我以为,处分学生必须合法,有理、有情,有利于优良校风的培育。我以为,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都应当从这次事件里总结教训,学生也应当从中吸取教训。我既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学工作者,这里写的完全是抛砖引玉的砖头,盼望着有玉石扔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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