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2月11日起,非法经营国际或者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的行为,将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日前通过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违反电信条例,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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