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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 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修改后的劳动合同制度规定,今后用人单位若不与雇用者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就会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新修改的《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八条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本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改后的规定的实施,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惩罚明确了,同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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