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 李宏在本市某商场的出租柜台购买了一套服装,几天后要穿时发现,衣服袖口处开线,而且领口部分也存在褪色的情况。昨天,李宏赶到该商场购买服装的出租柜台,与销售人员进行协商,要求退换。销售人员要求李宏出示发票,但李宏在购买服装后并未索要发票,而且小票也不慎丢失。该销售人员称如果没有发票,服装不予退换。理由是该服装随处可买,如果不是在该商场购买的,商场不能为别人承担责任。李宏认为,自己在商场购买服装是事实,商场不能仅因没有发票就不予退换。为此事李宏找到消费者协会,虽经消费者协会调解,但由于李宏确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消费法律行为的对方主体是该商场,而无法解决。
就此事,李宏找到金恒信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胡建全律师分析说: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考查、认定事实的基础是证据,从证据学角度看,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等7类。从本案来看,如欲使李宏的消费行为得以证实,则须提供上述证据中的一种或几种。
在本案中,李宏所掌握的证据只有其本人陈述及物证(即其所购买之衣物)。但从当事人陈述角度来看,因李宏与销售人员的陈述事实相反,那么,李宏就要以其他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李宏购买的衣服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并且,该衣服确实是在市场上随处都可买到,那么,仅凭衣服本身这个物证就难以证明其在该柜台的销售行为。因此,李宏一旦涉诉,就要承担在诉讼过程中举证不能的风险。 如何避免 胡律师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应当向经营者索要发票,这不仅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更为重要的是,发票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进行交易行为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也可以说,发票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护身符。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消费者思想麻痹,或者考虑到索要发票耽误时间,或者考虑到如不开发票,经营者会在价格上给予优惠,从而故意或无意地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这样,消费者不仅放弃了索要发票的法定权利,而且,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一旦发生纠纷,其不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的行为,还使其自身其他的相关权利处于可能不受保护的状态。因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还享有索赔权,要求更换、修理、重做、退货等权利,但所有上述权利存在的前提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而发票恰恰是这个交易关系的直接物证与载体。如果本案中的李宏在购买衣服时,向销售者索要了发票,那么,此事的解决就简单得多,容易得多。
此外,在上述案例中,提到是商场的出租柜台,如果消费者问,商场的出租柜台撤换,不再存在,消费者该向谁主张权利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因此,如出现上述情况,消费者完全有依据向商场主张权利。 给您支招 如果李宏希望此事最终水落石出,可以采取什么合法手段和合理方式呢?
胡建全律师说,李宏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寻找相应的商品鉴定机构。通过专业鉴定,可能会使事实得以澄清。但是应该强调,这个过程将会较为漫长,解决的成本与费用将会增加,最为重要的是,鉴定机构有可能对种类物的鉴定无能为力,李宏的合法权益最终可能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张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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