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本属危险品,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又仅为三分之二,然而耐人寻味的是,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肆虐———伤者二百多索赔仅一人。
一名被烟花炸伤的受害人,日前来到门头沟区法院,将该烟花的销售商及生产厂家同时推上了被告席。他是今年春节期间,被烟花爆竹炸伤的260名市民中,惟一一个到法院索赔损失的人。
这名受害人名叫张玉民。据他介绍,今年春节前夕,他花了800元钱,在门头沟区某生产日杂商店购买了一批烟花爆竹。其中,有一个名为“空中大花园”的烟花,价值四百多元。春节期间,他在燃放“空中大花园”烟花时,因该烟花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突然在离地面1米左右的地方发生爆炸,将他当场炸伤。经鉴定,他的右耳穿孔,左臂受伤严重。事后,他多次找“空中大花园”烟花的生产者和销售商索赔,但对方否认该烟花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赔偿。张玉民于是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他们的医疗费、误工费及其他经济损失9846.2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据了解,春节期间,像张玉民这样被烟花爆竹炸伤的市民大有人在。媒体报道说,今年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被毁容的市民高达260人。这些受害人重者被摘除眼球,双目失明;轻者脸部被烧伤,手被炸出口子。其中眼外重度伤达16人,眼外中轻度伤为94人;颜面躯干重度伤10人,颜面躯干中轻度伤为140人。
是什么原因导致上述悲剧的发生呢?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烟花爆竹的质量存在缺陷。他认为,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任何产品的质量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烟花爆竹产品确实带有一定的杀伤力,这种危险消费者通常是可以预见的,而且以安全的方式来燃放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如果烟花爆竹引火线以超出正常的速度快速燃烧,使得消费者来不及离开就炸响而致伤,或者因威力过大而炸伤正常的安全距离之外的人,那么就可以断定,这样的产品一定是有质量缺陷的,这种危险就是不合理的危险。梁慧星教授认为,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看,许多受害人是点燃爆竹的引火线后,还没有转身甚至扭头就被炸瞎眼睛、炸伤手臂的。毫无疑问,这样的爆竹是存在质量缺陷的。
国家质检总局前不久公布了一组烟花爆竹的质量抽查结果,印证了梁慧星教授的上述观点:在抽查13个省、市53家企业的65种烟花爆竹产品中,平均抽样合格率仅为67.7%。
既然劣质烟花爆竹是受害人遭受伤害的罪魁祸首,那么,为什么直到现在,260名受害市民仅有1人向劣质烟花爆竹的经营者索赔损失呢?据分析,这是因为在很多人的印象中,那些燃放烟花爆竹而致伤的人,完全是自作自受,因为政府已明令禁放,是他们自己明知危险而心存侥幸;那些受害人也出于同样的原因,在遭受到伤害后,偷偷吞咽了苦果。 对于受害人上述忍气吞声的行为,梁慧星教授明确提出了异议。他认为,消费者拥有安全消费的权利,爆竹消费也不例外。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烟花爆竹致人伤害,源于烟花爆竹自身质量缺陷,受害人完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产品的制造者和(或)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存在质量缺陷的爆竹导致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其生产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梁慧星教授强调,至于爆竹的受害人受到伤害时,是否在国家允许燃放的时间、地点,与损害赔偿案件没有任何关系,不影响受害人行使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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