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紧密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着力通过立法解决实际问题、推动改革深化,收到良好效果。
经济建设是全党和江苏工作的中心,也是江苏地方立法的重点。第九届江苏省人大五年立法规划确定的76个项目中,有45个与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规范相关,比例高达59%。仅在近两年制定的法规中,就有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劳动力市场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等一系列条例。这些法规涉及到市场体系的培育,市场主体、市场中介、市场行为、市场秩序的规范,政府职能转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等方方面面,既有政策定型和经验总结的内容,也有自主性、导向性立法的大胆尝试,通过立法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有力地保障和推进了全省重大改革、发展措施的实施。
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时会遇到困阻,江苏地方立法始终将解决这些阻碍经济社会发展、而又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的重大现实问题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长期以来,长江非法采砂禁而不绝,引发和加剧江岸坍塌。江苏省政府两次发出禁采通告仍然没有解决问题。1998年,在抗洪救灾的关键时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及时颁布了《关于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依法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决定》颁布一周后,长江江苏水域非法采砂船只全部“销声匿迹”。苏州、无锡、常州三市的经济发展在全国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由于工业发展迅猛,这一地区的地下水长期严重超采,诱发并加剧了地面沉降、地裂缝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到这一地区的可持续发展。2000年8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规定逐步限量开采,到2005年底全面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的目标。《决定》颁布实施后,这一突出问题很快得到了遏制。现在,苏锡常地区地面已经停止沉降。
江苏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还注意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立足全局,以民为本,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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