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昨天上午,本市河西法院在天津市监狱开庭,审理了一起服刑人员状告律师的民事案件。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
这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叫刘永连,是正在本市监狱服刑的人员。入狱后,刘想聘请律师为自己代理申诉,1999年9月16日,他与本市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协议书,该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律师为刘永连的代理律师。赵律师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和相关材料后,法院于2000年4月29日,以“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为由,发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刘永连在当年6月通知了赵律师,并要求再行申诉,而代理人没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提起申诉,也没有作出答复。刘永连在监狱中写了起诉书,状告自己的代理律师,要求被告退还代理费和车费2500元,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去年11月,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昨天的庭审中,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9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再坚持。【通讯员任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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