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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医保,人们感受最深的就是住院看病这笔大额医疗费用负担可以减轻一些了,可是有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却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致使自己丧失享受报销住院医疗费的权利。
昨天,记者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本市自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来,社保中心按规定为18000多人办理了住院登记手续,确保了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和结算报销的顺利进行。但也有一些人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据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在住院就医时,只有办理了登记手续,社保中心才能按定给予结算报销,否则不予结算报销。
如何办理住院登记
1.参保人员在本市住院时,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院开具《住院证》(加盖医保专用章),然后由其本人或其亲属到本人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急诊或遇法定节假日住院可在住院3日内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补办住院登记手续)。经社保分中心审核后,发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同意住院书》。参保人员持以上两证,到开具《住院证》的医院住院就医。住院满90天,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应按规定再重新办理一次住院手续。
2.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和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直接在本市住院登记的,与上述方法相同。
3.异地居住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应于参保时在当地选择一所二级以上及一所一级医院作为就医医院,并向本人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备案。因病住院时,要到经过备案的医院就医,并在住院起7日内,由其亲属或委托人携带本人的《住院证》、《医疗保险证》到本人单位所属的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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