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诉三方被告非法出版、委托生产复制、发行销售腾格尔同名专辑《腾格尔》CD一案,几经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昨天下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法院判决:仨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共赔付原告30万元经济损失。
2001年7月,原告发现,由第三被告武汉音像出版社出资录制、第一被告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第二被告塘沽区东方音像店销售的腾格尔专辑CD中,未经原告许可、盗用原告花费10个月包装制作的《腾格尔》专辑中的录音制品及照片和图片,并以低价销售方式冲击市场,使原告的正版产品严重滞销,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由此,打起了一场侵权索赔官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仨被告的行为均对原告的著作权构成了侵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仨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制作录音制品所享有合法权益的侵害;第一、第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5万元,第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在一月之内,仨被告在指定报纸登报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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