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九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介绍,2001年全年共判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分子20120人,其中省部级公务员5人,地厅级89人,县处级419人。
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介绍,2001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6447件40195人,查办在国有企业转制、重组过程中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17920人,立案侦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8819件,立案侦查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等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1983人。
这组数字令参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亦喜亦忧:喜的是,人民法院在惩处公职人员犯罪的过程中,不搞法外开恩,不论职位高低,只要构成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忧的是,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案件有升无减。
“是体制上的漏洞害了他们”
“今年我们这个组有两位委员被除名,而且他们都是公职人员,这是最令人痛心的事情。应该深究其中的原因。”吴敬琏委员在政协小组讨论会上说。陕西代表团韩伟代表认为,是体制上存在的漏洞害了他们。重要的是要设法构建国家廉政体系,从根本上想办法,不让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山东代表团余诚刚代表说,“现在打官司,律师起的作用大多是协调公、检、法的关系,当事人除了付律师费以外,还负担律师打通关节的费用,法院的判决很难体现公正。”陕西代表团陈双全和佟绍成都认为,有些问题司法机关自己也无法解决,诸如进人渠道随意改变等等,也属于体制上的问题。
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要进入法律程序
重庆代表团陈万志代表认为,依法治国,首先要以宪法治国。宪法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防止权力膨胀,二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企业和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宪由谁进行监督?地方人大向全国人大反映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宪行为是否要经过本级党委审定?要不要对执法检查走过场、掩盖矛盾和问题者追究责任?如何追究?是不是要对人大受理申述、控告、检举范围、检举程序和办理方式进行规范?如何规范?”这是黑龙江代表团沈根荣代表提出的质疑。多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一直在开展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评议,同时还对由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尽管各省市都发挥得不错,广东和一些地区人大还依法罢免了一些官员。然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仍然认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远远不够。重庆代表团金烈、新疆代表团阿不都热合曼·艾力等80多位人大代表建议,尽快出台监督法。他们说,必须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纳入法律程序,各级人大只有依据监督法,才能有效解决监督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
理清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关系
制定监督法早在七届全国人大时就提出来了,但由于立法难度较大,一直没有出台。海南代表团白克明代表指出,监督法的出台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监督立法问题,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体现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威性。
天津代表团雷世钧代表说,制定监督法必须理清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这涉及到司法体制乃至政治体制改革。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或责成专门机构加以研究,特别需要研究和借鉴亚洲转型国家的司法制度改革经验。他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早动手比晚动手好。
天津代表团李伯勇代表认为,制定监督法时,可以先粗后细,逐步完善。
沈根荣代表把监督法比喻为待出鞘的剑。他呼吁,“‘监督法’的出台一定要有时间表。”他对如何强化监督工作还提出了另外5点建议:(1)建立“人大委托审计制”,发挥专职审计机关的作用,完善预算监督程序,对监督范围、内容、实施程序和操作办法进行规范。(2)建立调查听证会制度,完善特定问题调查程序。(3)研究闭会期间质询案的提出和处理程序,完善询问和质询程序,并强化质询的法律后果。(4)健全人大定期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制度,经审议的工作报告如果没有通过,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应当辞职。(5)健全撤职和罢免程序,确保其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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