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单20元的民航人身保险是不是暴利?经济学家和保险业专家分成两个阵营展开了辩论。无论他们辩论的结果如何,公众都将从中获得一些必要的信息。比如,很少有乘客知道,他们购买的机票本身就含有保险费用,一旦出现人身伤害,仅仅凭着他们的机票,就能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由此也就引出了一个疑问:如果广大乘客都了解了这个“秘密”,还会有多少人来买20元的意外保险呢?
围绕民航人身保险还有另一个“秘密”,那就是按照“华沙公约”,乘客在遭遇意外事故时,最高可获得10万美元的赔偿,但按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政策,国内航班一旦出现伤亡事故,最高赔偿额则为7万元人民币。假设某失事的国内航班上有一个外籍乘客,他的受益人到底能获得多少赔付呢?这样的提问就算不能道破一个难局,至少也是意味深长的。
追问民航人身保险这个话题的目的并不仅仅是要纠缠所谓暴利问题,更重要的是借此呼吁知情权的保障。无论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应该掩饰或者不宣传机票中包含的保险费用,否则就是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民航人身保险的现行价格是十多年前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是垄断情况下的价格,现在,已经有6家保险公司分这块蛋糕,其价格仍然维持在每单20元的高标准上,丝毫不能体现出竞争的好处来,也不能充分显示出市场经济的优势,反倒透露出价格同盟的味道来。这个价格有没有必要重新制定,应该如何制定,也涉及到知情权的问题。
由民航人身保险的价格,我们不妨展开一下联想。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在公众的消费领域里,不少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或者市场经济初期制定的,没有经过严格的、科学的听证,也没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做出必要的调整。举个例子说,固定电话的初装费取消之后,还留了一个尾巴即工料费,这个费用的数额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呢?它能不能真实地反映其成本和适当比例的利润?这就是个让人不解的问题,而且很难从哪个部门获得权威的答案。又比如煤气热水器的安装费用,到底该按照什么标准收、收多少,安装标准如何执行,也是公众不太清楚的,至于其收费是否存在暴利或垄断价格问题,更是说不清。
看来,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没有像想像的那样获得足够保障,而是存在着一些盲区。清扫这些盲区,就是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对经济发展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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