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一位三菱“帕杰罗”吉普车用户把三菱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告倒,原因是三菱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
上海居民张菊红1997年购买了一辆三菱帕杰罗V33越野车。使用后不久,张菊红就发现汽车的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三菱公司于是为她无偿更换了发动机。
1998年10月,张菊红在车辆年检的时候却发现,三菱公司更换的发动机没有打印编号。没有编号的发动机,就像没有身份证的人,不会得到任何方面的认可。
到了2001年2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公告,吊销三菱帕杰罗 V31、V33越野车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禁止其进口。不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联合发布通知,指出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由于设计不当,造成后制动油管磨损穿孔,导致制动失灵。同年4月18日,三菱公司为张菊红更换了重新设计的后制动油管。
2001年5月,张菊红将三菱公司告到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三菱公司以次充好,对中国消费者在贸易上有意歧视和欺骗。
法院开始认为,该三菱车虽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已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为张菊红进行了更换,并不存在欺诈行为。但在调查过程中,法院无意中发现,三菱公司给张菊红更换的发动机不仅没有编号,而且根本就没有更换整机,只是调换了部分部件。事后三菱公司又隐瞒事实。法院由此认为,三菱公司在车辆保质期限内为原告修理发动机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要求三菱公司在30日内为张菊红更换原装汽车发动机一台,赔偿人民币6万元。而被告三菱公司已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另据报道:福州女市民陈厦晶日前也终于告赢了日本汽车巨人———三菱汽车。1999年6月,陈厦晶购买了一辆日本原产三菱轿车。提车时,发现该车已行驶378公里,且车子表面有多处内陷和划痕。
福州女市民陈厦晶终于告赢了日本汽车巨人———三菱汽车。她不仅可以退车,而且应该得到销售商的赔偿。这在众多国内消费者对进口汽车的诉讼中,尚属首次。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日本原产三菱97产98款LANCER轿车存在质量问题;陈厦晶退回原车,收回购车款24.5万元;销售者还将赔偿陈厦晶购车损失共2.95余万元。申诉期内,双方均没有申诉。
1999年6月,陈厦晶在福建迅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那辆给她带来无尽烦恼的日本原产三菱轿车。提车时,陈发现,该车已行驶378公里,且车子表面有多处内陷和划痕。对此,迅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并为车子进行了外观处理,同时,降价3000元。
当车子行驶至4600公里时,问题便不断暴露。陈女士不得不平均每3天修一次车。然而,频繁的修理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陈厦晶向福建迅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了退车或换车的要求,均被拒绝。
在陈的不断申诉下,1999年12月,三菱北京办事处向陈发来了正式质量鉴定函,称他们“已对陈女士所提出的疑问进行了检测,确认该车的各项性能均无异常,所测定的数据均达到了三菱公司的质量要求”。
2000年1月,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该车的检验报告称:该车“自动变速器之故障系控制系统失控所致,车辆右后轮异常响声系减振器有故障所致”。陈将该报告寄往三菱北京办事处,但日方却称,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不是国家法定车辆检验机构,不能证明存在问题属车辆固有质量问题。
2000年4月17日,忍无可忍的陈厦晶将生产商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代理商福建省汽车工业贸易公司和经销商福建迅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01年1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对陈厦晶诉请不予支持。陈厦晶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陈认为,其所购买的三菱汽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多次修理仍未修复,理应无条件退车。而被告方则认为,讼争车辆经修复已达到新车出厂标准,陈向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出证不符合程序,而且陈申请检验时已过了质量保证期。从检验报告的内容看,无法证明讼争车辆目前的性能故障系因有质量问题。
二审法院最终认为,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法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其出具的检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认定讼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至于保修期,讼争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故障,并在三菱株式会社指定的维修厂维修。1999年12月13日,三菱北京办事处出函称经修复讼争车辆的技术性能符合三菱汽车新车出厂的标准。同日,讼争车辆又发生故障,送至福州迅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维修。1999年12月30日,后者出函,同意将保修期限1万公里延长至1.5万公里,因此,陈申请出证并未超过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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