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进一步做好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智力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人[2001]43号),现就办理《天津市引进人才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根据津人[2001] 43号文件规定,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用人单位特殊需要的其他人员来津工作或为律服务,均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申办《暂住证》。
二、申办(暂住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2.(天津市引进人才暂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办《暂住证》,须经市或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持《天津市引进人才暂住证申请表》及有关证件到引进人才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免缴流动人口管理费。其中,各区县(含天津市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所属单位申办《暂住证》,由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市属单位。驻津单位和各用人单位根据津人[2001] 43号文件引进的特殊需要的人才申办《暂住证》,均由市人事局审核。
四、《暂住证》由本人保管,有效期为一年。
各区县在办理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人事局人才流动开发处、市公安局产证处联系。
附:《天津市引进人才暂住证申请表》(津人调[2001]4号)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