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近日对我国首例服刑犯人为名誉权而起诉的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在长春市铁北监狱服刑的犯人黄传祥诉辽宁人民出版社侵犯其名誉权一案,以原告黄传祥败诉而宣告结束。
现年40岁的黄传祥原系吉林省舒兰市个体永新煤矿矿长,目前正在长春市铁北监狱服刑。2000年12月7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裁定书认定,黄传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在吉林市中法做出终审裁定前,2000年4月,辽宁人民出版社主办的杂志《旅伴》(现已停刊),出版发行了作者张某、毛某撰写的纪实文章《“企业家”三兄弟的罪恶传奇》。同年8月,正在服刑的黄传祥委托吉林省王海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云、陆新华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辽宁人民出版社主办的《旅伴》杂志,认为该杂志的这篇文章严重失实,其中的侮辱、诽谤性语言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受理此案后,2001年6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今年2月28日正式宣判。该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人享有的以其名誉所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代表着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受信赖程度,影响着一个人民事权利的取得。原告虽为服刑人员,但依据法律仍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其人格尊严应受到保护。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三被告的行为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揭露社会丑恶现象,文章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据此,三被告所撰写发表的文章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尽管原告黄传祥败诉,但司法界人士指出,这起案件的意义已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透过此案,人们可以看到我国司法理念和人们的法制观念正在发生着深刻的转变,体现了中国法律对人的人格和尊严的尊重。
相关链接:服刑人员的民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在这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因此,服刑人员同样拥有公民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人民法院在对违法犯罪的公民依法做出判决时,有时包括剥夺政治权利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权利;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服刑人员有些民事权利受到限制,如结婚、就业、生育权等,但仍享有其他一些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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