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支持和鼓励国内外高级人才来开发区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并在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研究开发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工作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高级人才。开发区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对入区高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税收优惠,均由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该项优惠额度开发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对既适用于国家和天津市的优惠政策,又适用于本规定的上述高级人才,一律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优惠政策,执行后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被认定为开发区高级人才: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二) 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三)符合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四)在国内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科技成果并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在科研机构或企业中占有不低于5%(含5%)的股权比例。
上述高级人才的专业背景应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
第五条 开发区每年从"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安排10%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引进高级人才。
第六条 开发区有关部门为入区工作的高级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优先安排子女入托(托儿所)、入园(幼儿园)或入学(中、小学)事宜并免收赞助费、助教费等费用,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
海外归国创业的高级人才,其子女就读开发区国际学校国际部或者天津市内的同类学校的,开发区一次性资助学费3万元。
第七条 开发区建立社会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不在天津市的高级人才,在开发区工作满一年,即可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不受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正式调入开发区的高级人才,取得突出业绩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学历、资历、任职时间等条件的限制。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优惠房租为急需住房的高级人才提供限期为两年的高级人才公寓,其中,对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科技成果并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在开发区科研机构或企业中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5%(含5%)的高级人才,经开发区人事主管部门确认,可免收两年房租。
第九条 与经开发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签定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的高级人才,并在开发区购房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两万元。
第十条 开发区鼓励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于进站工作的博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每人每年给予补助经费五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对于出站并与开发区企业签定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的博士,并在开发区购房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五万元。
第十一条 开发区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来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奖励高等院校的优秀学生。
第十二条 开发区为应邀来开发区进行投资考察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往返国际机票费用。
海外留学归国的高级人才在开发区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可优先享受《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相应条款的优惠。
第十三条 对于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高级人才,开发区劳动人事主管部门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授予相应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四条 对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人力资源作为股权投资的,对其股权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泰达科技发展金"五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高级人才所获得的奖励,对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100%的财政扶持。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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