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支持和鼓励国内外高级人才来开发区工作,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人才证书》由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审批发放,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负责受理《高级人才证书》的申请事宜。
第三条 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中优惠政策的高级人才,应先办理《高级人才证书》。《高级人才证书》须盖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证书专用章”,有效期限为三年。经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审批,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高级人才证书》自然失效。
第四条 《高级人才证书》遗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申请补办。因聘用期满或解除聘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负责收回其《高级人才证书》,并交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注销。
第五条 开发区实行《高级人才证书》年检制度,用人单位应每年到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办理年检手续。凡过期未参加年检的,自动失效。
第六条 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办理程序: 办理人才引进和《高级人才证书》手续,由用人单位聘用的,应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来区创办企业的高级人才可在企业注册完毕后,由本人直接申报。
(二)应报送的材料: (1) 《高级人才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近期1寸免冠照片四张; (2) 办理《高级人才证书》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3) 办理《高级人才证书》的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获奖或发明专利证书、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4) 我国驻国外使领馆教育处或国家教育部归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提供的学历、学位确认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办理《高级人才证书》的人员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6)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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