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理朱镕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本社记者就此采访负责其事的中国建设部官员,该官员称,此举有助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更充分地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这位官员说,此次国务院作出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在原来第二条第二款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字眼,扩大了这些群体缴存、提取和使用公积金的范围,有助保护其权益。
“修改决定完善了管理办法,健全管理体系。”她说,这次明确提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强化了决策的权威性和透明度。
她同时指出,原条例提出“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际上,此前还是有些县(市)设立这样的机构。这次明确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将有助于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不致于政出多门。
这位官员表示,此次还增加了一些条款,明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诸如挪用住房公积金和违反财政法规的相关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分、处罚。
她表示,这些举措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使之健康稳步发展,以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造福天下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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