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讯,台湾当局“立法院”“院会”今天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部份条文修正案,有限度开放祖国大陆资金赴台投资土地不动产等。
当局“立法院”今天中午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三个条文修正案。其中,对于开放大陆资金赴台投资土地及不动产部份,由第69条原来完全禁止,修正为:“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
另外,第24条新规定为,“台湾地区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经由在第三地区投资设立的公司或事业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者,其属源自转投资大陆地区公司或事业分配之投资收益部分,视为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依规定课征所得税”。同时,在大陆地区及第三地区已缴纳所得税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此外,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前往祖国大陆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的台湾厂商,可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施行日起6个月内,向当局主管机关申请补办登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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