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全面展开 昨天记者获悉,在各区县社会保险分中心“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包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其他非正规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自2002年1月1日起,由原来的26%调整为21%。
有关部门指出,对上述全部由个人承担缴费义务的人员,已按原缴费比例缴纳了2002年度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分中心将按照新的缴费比例重新核算应缴金额,然后将多出部分退还给本人。缴费人员持2002年度缴费比例调整前社会保险分中心开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专用收据》和本人《公民身份证》,到所属社会保险分中心办理退款手续。上述人员,凡出国定居或在职期间死亡的,其2001年12月底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按原规定一次性支付;2002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死亡职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从本月中旬开始,本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据了解,此次稽核的对象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参保的单位和个人。稽核和核查内容包括,稽核参保单位实际缴费人数是否与单位职工人数、参保人数一致;缴费工资是否与单位实发工资总额、个人工资收入一致;缴费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全员参保、足额缴费。同时,各级劳动部门还将核查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重点核查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办理)领取资格证明(手续)的离退休人人员、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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