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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缴费比例降为20% 中方职工缴纳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 北方网消息:昨天,从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在该局下发的《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比例由30%调整为20%,其中方职工缴纳基数由“本人上月实得工资”调整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该《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至4月已经按照本市养老保险原有关规定执行的不再进行调整。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费比例调整后,其中方离退休人员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养老待遇(统筹项目外基本养老金),改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自行发放,在成本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委托时应向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签订《委托代发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协议》。外商投资企业中的退休人员医疗待遇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决。据悉,本次调整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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