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电视台报道,记者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采访了卫生部副部长朱庆生。
朱庆生介绍,我们现在的社会环境,包括我们医疗卫生系统,在服务上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相比来讲,患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这一次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加注重了对患者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由医学会单独组织专家,独立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负有组织医疗鉴定的职能。
至于医学会是否能真正地做到中立,朱庆生认为,医学会是一个医学的学术组织,是一个社会中介组织,汇集方方面面医学专家的这么一个组织,鉴定工作是由医学会单独组织,另一方面在医学会的组织下,由医患双方来随机抽取专家。而且可以根据需要,不但可以抽取本地的,比方北京发生医疗事故,我可以抽取北京的专家,而且可以跨地区,我可以抽上海的,也可以抽取南京的。专家库里不但有医务人员也有法医,所以这次对专家库的建立有一个明确要求,要求这些专家,他的业务素质比较好,职业道德也比较好,而且要具有三年以上的聘任的高级职称的专家,也就是说,符合这个条件的法医,也同样被列入专家库中,因为有些病人的死亡,或者将来病人残疾的等级的鉴定需要法医参加,而且在抽取的时候,医患双方是对等的,而且又是随机抽取,医学会作为中介组织,客观地独立地来进行工作,跟过去鉴定方法相比较,它最大的优点就是您说的独立和客观,应该保持公正,而且是公开的。另一方面,无论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也好,或者从患者方也好,都要提供相关的资料。
这次新的条例,跟1987年的方法相比,把医疗事故由三级分成了四级,取消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的区分。在很大程度上,更加注意了患者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考虑到医学科学本身是一个高风险,高技术,现在还有很多未知数,现在的很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还不能说是已经解决了,所以在一些危重病人的紧急救治过程中,可能采取了紧急的医学措施,可能对病人带来损害,这样来讲,就不能算医疗事故。把病人救过来,医院尽了最大力量,但有可能救过来了,给病人留下残疾了,这个就要比较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分析,造成损害就不能把它归结是医疗事故。还有一些,像无法避免的,或者目前来讲,我们医学科学的发展还不能完全解决的,也不能定为医疗事故。所以说,我们说是维护患者、医务人员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医务人员在科学地,在负责任的情况下,来尽到他的医疗责任,发生了一些无法避免的,也无法预防的这么一些后果,他的利益也应该得到保证。
赔偿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一个焦点,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非常注重的一个方面。这一次对赔偿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对赔偿的原则,赔偿的项目,赔偿的标准,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赔偿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病人造成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造成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所支付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而且标准也是根据我们国家目前的实际情况,根据当地的经济,或者人们生活的实际情况,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整个赔偿标准,升高了很多,可能是成倍,成十倍增长,如果是一个一级的医疗事故,完全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负责的事故,要比过去成倍,成十倍,或者更高的增长。
单独增设了精神赔偿这一块,这是过去所没有的。精神损害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
另外,不能因为有了这个条例,医务人员就缩手缩脚,医务人员该救治的还要救,只要我们按照科学,按照我们操作的常规进行,病人能够理解的。由于我们清晰地界定了哪些是医疗事故,哪些不是医疗事故,其实也是医生的救死扶伤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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