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国内个别券商提出的“零佣金”、“年费制”等佣金方案,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今天表态说,“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各证券公司应在充分认清自身实力的基础上,制定自己能够承受的佣金标准。”
今年四月五日,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规定自五月一日起,证券交易佣金可以在千分之三以内浮动。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说,佣金收取标准具体如何制定,完全是证券公司自己“份内之事”。但是,如果个别证券公司一味强行压低佣金收取标准,不仅不利于证券公司自身发展,而且可能损害整个证券业长远发展的利益。如果某一证券公司并未在成本控制或业务创新上取得重大突破,但佣金收取标准却低于其盈亏平衡点时的佣金率,其经营也难以长期地维持下去。不正当竞争既损害了全行业整体利益,而且最终会侵害自己利益。
这位负责人重申,证券公司除了遵守《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外,也不得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中国证监会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会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和证券业自律组织密切关注那些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券公司。
这位负责人说,经过测算,证券公司一九九八年至二○○○年连续三年达到经纪业务盈亏平衡的平均佣金率大约是千分之二,二○○一年度可能更高一点。中国证券公司毕竟处于发展和培养阶段,目前佣金收入在证券公司全部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二○○一年度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亏损。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各地区市场交易情况和证券营业部成本水平、经营情况,通过测算向所在地证券营业部提供当地证券交易边际成本或盈亏平衡点的有关数据,供证券营业部在制定证券交易佣金标准时具体参考。
该负责人还表示,外资证券机构从事B股经纪交易时也必须执行该通知。同中资证券公司一样,如果外资证券机构向客户提供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可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定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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