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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标的额为一亿元人民币的特大涉外案件。北京市蓝光电梯公司以韩国LG产电株式会社侵犯商标权为由与其对簿公堂。
庭审中,蓝光公司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准,他们早在一九九一年八月就已取得“LG及图形”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电梯商品。而被告韩国LG集团未经原告同意,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电梯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蓝光公司认为LG集团已严重侵犯了他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原告提出一亿元索赔要求。
LG集团则辩称,LG商标与蓝光商标的图形存在显著区别,字母与图形的组合都存在显著不同。因此,LG商标与蓝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LG集团还表示,LG电梯类产品的商标被评审委员会撤消后,LG产电株式会社从未在中国大陆地区电梯上使用过LG商标。因此未构成侵权。
法院将择日开庭再审此案。北京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介绍说,中国加入WTO后,涉及专利权、商业秘密、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涉外案件越来越多,标的额也越来越大。仅今年前四月北京高级法院就已受理了四件标的额八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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