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法院日前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损害赔偿案,被告洪江市岔头乡杉木田小学及该校学生杨冬被判赔偿经济损失2.98万余元。
检察日报报道说,年仅7岁的原告小鹏系杉木田小学一年级学生。2001年2月28日,该校六年级学生杨冬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趁老师不在操场的间隙,开始用脚踢篮球,在与同学争抢中,一脚将篮球踢到一年级教室的窗户上。篮球击碎玻璃后溅起的碎片,刚好击中了正在上课的小鹏,致使小鹏左眼严重受伤,住院治疗28天,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近3万元。小鹏的法定代理人不得已将学校及杨冬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上课打篮球过程中,不按教师要求,用脚踢篮球,打碎窗户玻璃致伤原告,作为直接责任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学校在教学过程中,疏于管理,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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