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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2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已经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五月十二日
工作时不得不与有毒物品打交道的劳动者,除已开始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外,近日又增添了一层法律“防护网”。《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由第352号国务院令公布,并已于日前开始实施。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分为总则、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劳动过程的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8章、71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合格防护用品
一位名叫贡喜梅的农村姑娘经人介绍,在河南一家化工厂从事有机磷农药的灌装工作。车间没有通风设施,工厂也不提供必备的防毒面具,小贡戴着普通棉布口罩干活,根本抵御不了农药对身体的侵入。一个多月后,她就与其他工友一样,倒在了工厂里。
因失职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卫生行政人员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某种意义上,我国职业中毒的严峻形势,与个别地方执法监督部门忽视甚至漠视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有关。但从现在起,对于负责有毒作业监督的卫生行政工作人员,如因失职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就可能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劳动者因有毒作业患职业病可享受工伤待遇和要求赔偿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有无营业执照,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因有毒作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都可享受工伤待遇,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工厂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有毒物品
如果工厂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将会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对有毒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是日前开始施行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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