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 水上公园蹦极跳摔人事故曾轰动全国,受伤者吕鹏、陈玲玲因伤治疗花销庞大,但是曾收取了3万元保费的保险公司在事发后却突然提出最多只能赔偿每个受伤者3万元,经营者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市一中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应如数承担吕鹏的治疗费用近9万元。因为陈玲玲的最后治疗尚未结束,所以,该判决未对其涉及。
据了解,1999年7月,蹦极跳经营单位凯茜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河北区支公司,签订了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协议,交纳了保费3万元。2000年4月,事故发生后,凯茜公司共承担吕鹏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各项费用11万余元。凯茜公司提出,吕鹏的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并未超过双方所约定的“一年中保险人负责赔付被保险人人身伤亡损失累计最高限额为50万元”条款,因此,人保公司应赔偿该公司损失11万余元;而人保河北支公司则表示,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的赔付标准负责赔偿”,此约定中的“保险条款”即《商业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其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3万元之内负责赔付”,因此,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偿3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除凯茜公司支付吕鹏的2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费和住宿费、误学费外,其余89000余元均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所提理由不能成立。人保河北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记者胡然 通讯员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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