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一段时间以来,本市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在对超市、餐饮服务、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一些单位用工行为不规范,对试用期的员工不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412元,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现在正值应届毕业生的求职高峰,薪金又是每个求职者最为关心的问题。究竟试用期的人员工资标准如何划定,有没有最低标准呢?为此,记者采访了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人士。
据有关人士介绍,原国家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是,这条规定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因为,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据介绍,本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12元。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我国现阶段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特殊意义在于:一是保证劳动力市场的健康运行;二是作为国家干预分配,保障劳动者权益,保证社会稳定发展的手段;三是作为与国际劳工组织工资制度接轨的基础。因此,原国家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最后该负责人强调,虽然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但也只能在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确切地说,用人单位有权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凡是低于这个标准,均属于侵权行为,必须纠正。【记者李茜通讯员晁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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