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该市公安局鹿城区原分局局长王天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天义,男,现年五十岁,原系温州鹿城区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局长。二000年九月十六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三十日被依法逮捕。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温州市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天义在任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权及其影响,收受贿赂并大肆聚敛财产,共向十五人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一百八十三点五二万元,美元一万元。法院查明王还有总计为人民币一千四百一十二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据称,这是浙江检察机关迄今为止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渎职犯罪数额最大的一起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王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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