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然而,对于已经年满18周岁,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父母是否还有此项义务呢?近日,上海市一中院的一个判决,对此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就读于华东师范大学的吴某在父母离异后随母亲生活。2001年8月后,已考入大学的吴某因母亲经济收入难以保障其生活和学习,遂起诉要求父亲给付其4年大学期间的抚育费每月200元、教育费每年2570元、学杂费每年800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其要求合情合法,考虑到吴父本身经济也不宽裕,判决吴父每月支付150元,并负担年教育费的一半至吴某完成学业。
判决后,吴父表示自愿付给女儿每月生活费150元,但无能力支付教育费,便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将吴某定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这是因为当时司法解释对“尚在校就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不明确。在此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规定,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丧失劳动能力等客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吴某显然已经不在此列。因此,二审法院判决吴父每月支付150元至吴某学业完成,对吴某要求支付教育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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