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河北来京打工的张军向老板要见习期工资终有结果,房山法院判决酒楼支付一个月试用期内工资845元。此时距他离开酒楼已有半年。
去年9月底,张军应聘到准备“十一”开业的一酒楼当服务员,双方约定每月工资400元,包吃包住。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张军在那儿努力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且没有休过任何节假日,还加过两个晚班。可一个月后,该酒楼以他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未付分文工资。为此,张军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酒楼给付张军工资。但酒楼不服,又起诉到了法院。在法庭调查时,酒楼不但不承认“月工资400元,包吃包住”的说法,还辩称为张军已支付了伙食费、住宿费520元。
据劳动法有关规定,酒楼与张军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试用期也应按实际工作的天数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日常工资的3倍,法定休息日加班应按日常工资的两倍支付。张军工作的一个月内,“十一”三天未休假,并有8天法定休假日未休。因此,法院最后判决酒楼支付张军试用期内工资845元。法官建议,打工人员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应该通过法律渠道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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