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1日起,北京市开始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新《办法》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要提前一个月公布,公民参与立法听证。
为避免立法中的长官意志、部门立法等弊端,《办法》规定,今后制定规章必须进行前期调研,召开有各方代表和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否则不能列入立法计划。立法过程要充分体现民主性,凡是政府审议中的法规和规章草案,都将在“首都视窗”网络上公布,听取意见。同时,通过广泛召开座谈会、组织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与群众关系密切的重要草案将登报征求意见。
过去有的规章不向社会公布,《办法》规定,今后,政府制定的规章不但要全部公布,而且公布日期与实施日期之间必须有30天以上的间隔。沿用多年的由行政机关解释法规、规章的制度也得到修改,《办法》规定,规章的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任何行政机关不得随意解释。
北京市还在西城区等地实行了规章文本公民自由索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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