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为保障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开展,河南省纪委、省监察厅日前联合印发《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税改中的不规范行为再加“紧箍咒”。
根据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将受到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甚至记大过处分:虚报、瞒报计税土地面积,对应当扣除、核减的计税土地不予扣除、核减的;高估计税常年产量,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不顾地域条件、生产条件差别及农民实际承受能力,擅自提高税率,或者超税率征税的;依法应当减税、免税而未减、未免,或将应减、应免的税分摊由其他农户承担的。对违反规定向农民筹集集体生产设施和公益事业资金,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甚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甚至撤职处分。对违反规定征用农民工,或者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甚至记大过处分。对不按规定管理使用村提留,上解、平调、挤占村提留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甚至记大过处分。对违反规定使用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甚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因违反规定向农民收取税费引发人员伤亡或其他恶性事件的,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甚至开除党籍、行政记大过甚至开除处分。贪污、私分、挪用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或因其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了解,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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