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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市劳动监察部门对某奶制品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车间30多名职工今年3~4月份考勤表清楚记录着他们没有休息日,而且每天加班3小时。
该厂负责人强调,因为产品供不应求,经与职工协商,大家都同意牺牲每周的公休日来厂加班。但执法人员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该单位严重超时加班的问题进行了处罚。
据执法人员介绍,《劳动法》第4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该奶制品加工厂的违法行为,一是职工每天为厂方加班3小时,一周下来就是15小时,一个月下来,每人至少加班45小时以上,大大超过了36小时。另外,休息日职工还要连续加班,如此计算月工作时间,远远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
加班索酬别有误区 工作时间有规定给钱给假由单位
日常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加班后,是应安排补休,还是应付加班费,是企业与职工引发纠纷的焦点问题。近日,记者在市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加班后是给钱还是给假的问题,目前是一些职工投诉的热点。
日前,记者在市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接待室看到,一名职工激动地说:“4月20日,公休日加班后,厂里安排我们倒休一天,而不愿意支付《劳动法》规定的200%工资报酬,我们觉得不合理。”
据接待人介绍,《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因此,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休息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因为企业安排职工补休,可以使职工恢复体力,精力充沛地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职工本人不应将目光只盯在加班费上,而不顾自己的身体健康,以及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因此,该单位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工应当服从。(李茜、晁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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