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讯 6月19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意外引起的赔偿纠纷。通州市供电局因未及时清理住宅小区内的废弃电线杆,导致一场交通意外,被法院一审判赔偿损失7993.2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474元。
家住通州市金沙镇物资新村的李育是质检所的干部,2001年1月5日晚上6时左右,李育驾驶"新大洲"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该镇师范桥小区中心路时,因避让对面驶来的一辆轿车,其右腿撞击到路中心偏右侧的一根废弃的水泥电线杆上,致使李育右髌骨骨折,摩托损坏,经济损失达13322.10元。为此李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州市供电局赔偿,通州市供电局虽认为电线杆不属其所有,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通州市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的专门管理部门,对供电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在废弃电线杆对道路通行有妨碍时,理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清理。现通州市供电局未能尽管理义务,致使李育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育本人在驾驶机动车时,未注意观察避让道路上的障碍物,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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