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安机关改革和发展的深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五年来成效明显,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公安特色的警务督察制度。
一九九七年六月,《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这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在管理训练、机构设置、指挥监督、工作方式、装备保障等方面应当有与它的性质、任务相适应的体制和制度”的要求,有力地加强了队伍建设,从而促进了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卫经济建设中起到重要作用。
公安部长贾春旺说,警务督察制度的建立,是新形势下公安机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和现代化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改革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之策。
目前,中国公安机关共组建警务督察机构三千二百二十一个,有督察民警近万名。五年来,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共出警二百八十余万人次,发现和纠正各类问题一百一十万余件,下发督察通知书、建议书、决定书七万三千三百七十五件,对七千五百五十二名违法违纪民警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对四千四百八十九名民警采取了禁闭措施。警务督察部门还与“110”报警服务台建立了联动机制,建立了受理、出警、核查、处置、反馈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等工作制度,及时、认真地处置了民警违法违纪和违规失职问题。
五年来,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在新中国成立五十周年、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庆典、APEC会议等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中,在打击走私和盗抢机动车、“追逃”、“打拐”、“打黑除恶”、“治爆缉枪”、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斗争中,积极主动地开展警务督察工作,保障了各项重大警务部署和措施的落实。
五年来的实践证明,警务督察制度是符合公安机关性质、职责和任务要求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是保障公安机关政令、警令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
公安部官员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警务督察部门要组织力量,不断加大防范和查纠力度,努力开拓督察工作的新局面:
——针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建立预警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落实应对措施,提高公安机关控制和处置能力,积极探索建立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
——加大公安立法步伐,进一步建立健全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的公安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使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真正实现依法治警。
——拓宽内外监督渠道,努力形成强大的内外监督合力,使公安机关自觉地接受人大、政协、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健全完善警务评议制度、特邀监督员制度。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冷硬横推”等问题,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力争取得明显的治理成效;对少数民警涉黑涉恶等深层次问题,要立足于早发现,早预防和早解决;要通过个案督察,找准执法执勤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和部位,研究滋生腐败的源头和深层次原因,提出治本措施。
——督察工作向基层执法办案单位、向公安执法执勤过程中延伸,针对易出问题部位和环节开展现场督察,及时纠正有案不立、违反程序办案、办关系案、人情案、插手经济纠纷和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乱扣滥罚、随意执法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