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接生婆使用明令禁止的催产素致使产妇产后死亡而引发的官司,历经3年多的诉争,日前在福鼎市法院的调解下,被告接生婆赔偿原告死亡丧葬费及抚养费等计3万元。
1999年3月7日,福鼎市管阳镇农村妇女王某某因临产分娩,聘请无接生员资格证书但在当地农村已从事家庭接生20多宗的该镇妇女黄某某为其接生,因王某某在分娩过程中难产,黄某某为其注射了催产素,随后王某某产后子宫内翻并大量出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时,新生儿的父亲陈某某要求接生婆黄某某适当赔偿,但黄某某提出新生儿必须认其做干妈,才能拿出1000元给新生儿买奶粉,且1000元不算是赔偿。之后,黄某某迟迟不将10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便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要求以非法行医罪对黄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在多次向上反映情况未果的情况下,陈某某于2001年8月23日以新生儿作为原告向福鼎市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某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及抚养费等计7万元人民币。同时,原告父亲向福鼎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以非法行医罪对黄某某予以批准逮捕。
据悉,在签收调解书的当日,被告黄某某已支付给原告首期赔偿款1万元,余款2万元分别要到今年9月底和12月底前才能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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