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编办、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审计署、全国总工会等九部委近日联合发出《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提出意见。
意见提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按照属地化原则,设立若干个业务经办网点,名称可定为管理部,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小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也可由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办理;少数住房公积金归集数额大、管理工作较规范,并符合设立分中心基本条件的县(市)、上级政府机关及石油、石化、煤炭跨设区城市特大型独立工矿区和铁路分局,可以设立分中心,作为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同时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正常进行。资产的清理和移交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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