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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在服刑期间还能有机会享受家庭生活吗?4月27日,南京雨花台区检察院监所科徐检察官告诉记者,目前,监狱已设有允许夫妻同居的“特优会见室”,凡管理等级为A级的犯人均有机会享受。
据徐检察官介绍,现在南京监狱犯人管理等级分A、B、AB、C四个等级,凡管理等级为A级的犯人,只要有合法的身份证、结婚证,经犯人本人申请,获批准后,其家属可持结婚证及当地派出所证明住进监狱“特优会见室”,享受夫妻同居权,时间从晚7时至次日早晨7时。此举旨在尊重犯人人权及用亲情、家庭温情感化犯人,帮教犯人走上正途。据悉,这种帮教方法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目前国内大部分监狱都有类似的“特优会见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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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监狱把夫妻同居权赋予管理等级为A级的犯人,可以一举两得:一可帮助该犯本身加快改造;二可影响其他级别的罪犯———要想进“特优会见室”,先拿出表现争取到A级上来。给予特殊“待遇”是个教育、促进的好办法,但同是失去自由的犯人,夫妻同居权随之也都丧失,现在监狱又法外开恩,给A级犯人这样的权利,难道夫妻同居权能作为奖励的东西而存在,而不必人人平等吗?按照权利法定的原则,犯人入监后,失去的权利都被法律明明白白地列出,谁也没有权力弹性地收放,即便是为了利于改造也不行,否则就是悖离法律。
由南京监狱给A级犯人夫妻同居权,让我们想起去年争得沸沸扬扬的囚犯生育权问题。一对合法夫妻,丈夫被判为死刑,妻子要求法院用人工采精的方式,让她生个孩子,然而法院却没有准同。其中的原因除了法无所定,前无先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这种权利不能援例给女囚,否则公众无法接受。现在南京监狱给了部分犯人夫妻同居权,这下子犯人的生育权从监笼里逃了出来,一部分男犯可以让妻子怀孕,部分女犯可以在狱中受孕育子。但另一部分犯人却仍然无法享受这部分权利。不仅同居权没有得到平等地享受,随之而来的生育权也无法平等地享受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基本准则该如何体现?
从北京首家监狱超市开业的情况看,监狱为罪犯提供了超市、亲情餐、团聚楼等充满人性化的服务设施,这些不幸走上人生歧路,被强制集中起来服刑改造的“另类分子”,除了不能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单就基本生活水准而言,用一名已经服刑12年的重刑犯的话说,几乎可以算是过上了“外面人”的日子。除北京外,南京、济南等地的监狱也办起了监狱超市、供犯人夫妻同居的“特优会见室”,既让罪犯感受到亲情和人性的温暖,也体现了对罪犯人权的尊重。
西班牙狱警对他们的“三星级监狱”是这样解释的:限制人身自由是最严厉的惩罚,尽管西班牙在欧盟并不算富裕,但把监狱里的物质条件安排好一点,带有一点补偿的意味,以免罪犯因为蹲监而产生仇恨社会的心理,这也是从防范犯罪的角度考虑的。中国与西方国家社会制度不同,在世界上也不算富裕,但毋庸讳言,我们坚持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透明等法制原则,大力推行狱务公开,把罪犯当成真正的“人”而不是“社会渣滓”,把监狱的物质条件安排好一点,为接受惩罚的罪犯营造一个人道的改造环境,也是减轻罪犯的仇视心理、预防他们再度犯罪的一个有效途径。对罪犯必须依法实施惩罚,但惩罚只是辅助性的手段,把他们改造成健康自信、遵纪守法的公民,才是根本的目的所在。
首先,监狱“夫妻同居”难以定性。说它是某类犯人(特别宽管级或称A级)享有的权利也好,还是给予犯人的奖励也好,都于法无据。众所周知,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自由的先决条件。公民失去了人身自由,其他权利自由也就无从谈起。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投入监狱服刑改造的犯人,在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同时,相应丧失了与之相关的一些权利,如婚姻家庭权利中的夫妻同居权。只有当犯人被释放(刑满释放、假释、特赦等),重获人身自由后,夫妻同居权才得以恢复。没有法定事由,不论犯人表现如何,也不论夫妻同居权会对犯人产生多么大的诱惑、激励作用,监狱都无权赋予犯人这种权利。翻遍监狱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找不到涉及犯人“夫妻同居”的法律依据。“名不正,则言不顺”,此举无法定性,处境尴尬。
其次,这样做有悖民意。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剥夺其自由权和其他权利,使其遭受一定的痛苦和损失,从而体现出对他们的惩罚。同时,“杀一儆百”,警诫社会不稳定分子不要以身试法。高墙电网代表着威严,关在里面的特殊公民———犯人与社会普通公民相比,权利与义务具有不对等性。其权利受到局限,既是法律的要求,也符合广大群众的普遍愿望。现在监狱法外施恩,让某些犯人堂而皇之住进“特优会见室”,与配偶同居,无疑会伤害群众特别是昔日案件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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