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一病人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第一次手术失败后,又拖延补救措施的第二次手术治疗,致使其出现严重神经细胞坏死和脑萎缩等严重后果,险些成为“植物人”。病人家属愤而状告医院要求其承担近60万元的赔偿责任,昨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史达(化名,男,38岁)亲属说,今年1月11日,史达因患胃穿孔住进本市某家大医院。医生在术后称一切顺利,两周左右即可出院。但数日后病人仍无法饮水进食,术后两周仍需每天从其口中抽取大量胃液,其家属将此异常情况及时反映给医生。院方却未予重视,并在40天后让病人出院。病人上午出院后,下午就严重呕吐,晚上被迫再次住院。此后,史达出现持续昏迷、电解质紊乱,院方被迫进行了补救性的第二次手术。术后,病人一度出现呼吸停止等异常现象,家属气愤之下,采取了部分过激行为,最终引起该医院负责人的亲自过问,专家再次进行了会诊,并做了输血及其他救治。此后,病人长时间持续昏迷,血压下降、意识丧失,15天后,逐渐有所知觉,20天后,终于重又苏醒过来。
史达的代理律师、南开大学法学教授李运午表示,胃穿孔是一种常见病、多发病,这家医院第一次手术失败,应及时进行第二次补救手术。但院方又无故拖延治疗,造成患者神经细胞坏死和脑萎缩。目前,病人尽管已经苏醒,但仍处于记忆力丧失、语言丧失、运动功能部分丧失状态,不但花费了18余万元的巨额治疗费用,还给亲属造成巨大精神痛苦。综上,史达的家属要求该医院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支付史达医疗费、误工损失、一次性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共计594260元。
该医院则认为不属医疗事故,并向法庭提供了关于史达病情及治疗经过的资料和诊断治疗依据。院方就第一次手术后并发症出现的原因和医学文献报告、权威专家的治疗意见、为什么第一次手术后59天才进行第二次手术等问题作了说明。关于昏迷问题,院方称:“与病人体质虚弱、手术和麻醉打击及手术、麻醉打击后造成电解质紊乱等多种因素有关。”并称,“在抢救组医师及全院多科专家通力协作下,病人的电解质趋于纠正,一般情况有所改善,昏迷后11天开始苏醒,呼之有反应,可作点头摇头等动作。目前患者已神志清醒,正常进食,并可在家属搀扶下下床活动。”
合议庭表示,将择期继续开庭,并要求院方下次开庭时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进行举证。(记者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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