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昨天公布《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试行规定》。
根据规定,市管停车场的价格牌应在8月1日前安装完毕;区县管停车场,价格牌应在9月1日前安装完毕。9月1日后未使用经市物价局监制的价格牌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市管停车场在8月1日前、区县管停车场在9月1日前,应在停车场的显著位置明示新的收费标准,未予明示的,一律不得按新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