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乔先生和吴小姐,由于炒股纠纷,双方反目,乔先生还将吴小姐告上法庭。
1997年初,旅居美国并有妻室的乔先生在华工作期间认识了吴小姐,不久就同居了,还花了90多万元共同购买了本市静安区的一处房产。同年1月15日,乔先生向证券公司出具授权书一份,全权委托吴小姐为他办理B股买卖、增资配股及资金划转存取。后吴小姐在证券公司为乔先生办妥了B股买卖的一切手续,股票资金帐户内的大部分资金由乔先生投入,吴小姐存入了6790美元。
2000年11月,吴小姐分四次将乔先生帐户内的14.3万美元划入自己的股票帐户内,引起乔先生不满,他遂取消了吴小姐全权委托权限,取走了自己帐户内的17万美元,同时写信给吴小姐,决定与其分手。此后,乔先生诉至闵行法院,要求吴小姐返还B股资金14.3万美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纠纷是双方对在同居期间所得股票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而非乔先生所理解的吴小姐非法占有股票帐户内资金,因此,此案应当以分割非法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为纠纷,作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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