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近年来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加大了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力度,但前往领取奖金的只有寥寥数人,近九成举报人放弃了奖励。
据法制日报报道,从1988年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成立以来,厦门市检察机关就对举报有功的人员根据查处案件的犯罪金额按一定比例进行物质奖励。十三年来,该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已公布奖励举报案件170起,奖励总金额达四十六万余元。1998年以来,厦门市检察机关更是加大了对举报的奖励力度,专项拨款14万元对82起案件的线索举报人进行奖励。但是,前来领取奖金的只有寥寥数人,占检察机关拟奖励总金额的11%。举报奖金,成了一份无人受领的心意。
面对11%的领奖率,厦门市两级检察机关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探究举报人不来领奖的原因,试图找出解决举报人心存疑虑的最佳办法。经过深入调查,他们分析出举报人不来领奖的六种心理:
首先是“不敢领”的心理;
其次也有“不想领”的心理;
再次是“无所谓”心理;
第四是“怜悯”心理;
第五是“不满”心理;
第六是“不足”心理。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有关内容
第二条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
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6、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7、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六条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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